快报讯(记者 郭芷冰)“我和弟弟各执一份被公证的遗嘱,这两份遗嘱内容完全不一样,现在我们不知道该遵循哪一份遗嘱?”最近,市民陈先生很郁闷。
原来,陈先生的母亲在蒋王庙有两套房子,她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就想先立一个遗嘱避免以后两个儿子产生纠纷。去年9月,陈先生的母亲到南京某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由于她常年是由大儿子照顾,因此把两处房产中的大套(80平方米)归陈先生所有;小套(57平方米)归小儿子所有。今年2月初,陈先生的母亲去世了,他和弟弟在处理老人后事时发生了争执。弟弟也拿出一份公证的遗嘱,其遗嘱内容和陈先生手中的遗嘱内容刚好相反,该遗嘱中写道:大套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小套归大儿子。
后来,陈先生了解到,他弟弟手中的那份遗嘱也是被公证过的。原来,在老人立完第一份遗嘱后,他弟弟知道后就逼着母亲重新立遗嘱,老人被逼得没有办法了,只好到另外一个公证处重新立了一份遗嘱。
众泽房产交易安全服务中心的曹启星律师认为,如果陈先生的母亲立的第二份遗嘱是她本人自愿改的,那不管她生前出于什么原因修改,都只能以第二次公证的遗嘱为准。但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陈先生可以找证人作证,证明第二份遗嘱是他母亲在被逼的情况下立的,否则只能以第二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