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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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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必救”需配套措施跟进
叶祝颐
  ■公民发言

  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特别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3月31日《新京报》)

  卫生部强调“医院必须先救人后收费”已不是第一次,但医院对流浪病人、无钱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仍非个别。

  当然,医德滑坡、医风不正、创收思维作怪,是医院见死不救的重要原因,但相关制度也有需要调整的地方。比如2004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处以重罚。北京市去年10月出台规定,凡是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由政府埋单救治。通过事后重罚与政府埋单的地方法规制度规范见死不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医德,但比卫生部再三强调要管用得多。特别是政府为特殊群体急救费埋单的做法,为破解医院见死必救问题打开了思路。

  尊重每个病人的生命权是医院的职责,更是政府的应尽之责。政府不仅要强调见死必救,而且要给医院吃定心丸,消除医院的后顾之忧。如果不找到医疗账单的制度出口,即使医院迫于道德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压力,勉强同意救人,也会心不甘情不愿,救人也不会全力以赴。卫生部强调见死必救固然对医院有一定的压力,但不能寄希望于医德医风教育效果立竿见影;不能满足于患者求助、媒体呼吁、政府施压、医院救人的被动救人模式。我们要牵住“见死不救”的牛鼻子,为特殊群体的医疗费寻求制度出口。只有政府履行自身职责,建立长效救人机制,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为特殊群体医疗费用埋单,才有望打破医院见死不救的怪圈。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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