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方市兴 记者 尹晓波)离异的王女士和8岁的女儿想把房子卖掉,可交易时却被通知要前夫到场,并且前夫必须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这让她有点想不明白:自己和前夫已经离婚了,并且当初买房子是在离婚后,前夫也没掏买房的钱。这是为什么?
王女士2000年与前夫离异,次年以自己和8岁女儿的名义,共同购买了白下区的一套住房。今年3月,王女士想出售此房,在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由原夫妻双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共同到场才能处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王女士表示,当初离婚协议已经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且房子是离婚后自己掏钱买的,与前夫不存在任何关系,自己为什么不能独自处理与女儿共有的房产呢?
对此,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专业人士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房屋买卖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代理。夫妻离异后,即使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可在法律上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在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在本案例中,王女士购买房屋时写上了女儿的名字,即已确权为与其女儿的共同财产,当她欲出售该房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对于女儿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应该由监护人(父母)处理。因此,王女士和其前夫须提交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房屋的公证申明书,由双方共同携带身份证件到房产登记机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