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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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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招聘广告 六种就业歧视
项凤华
  “本公司欲招职员,条件如下:男,南京户口,身体健康,本科以上学历,身高1.70米以上,30岁以下。”一则看似平常的招聘广告中,却几乎包括着所有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0岁以上就嫌大)、身体歧视(个子矮点都不要)、健康歧视(残疾者可能被拒)、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等。而这则招工广告,几乎在任何一个招聘会上都能看见。

  记者昨天了解到,对这些就业歧视今后将亮红灯,我国首部《就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本月2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认为,对于反就业歧视,《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相关条款涉及。但是仅有这些仍难以对付不断出现的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遭遇就业歧视的受害者经常面临维权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扩大了范围。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里,只有对行政主管部门、中介的约束,对用人单位违法后的法律责任没有提到,这一条值得注意。

  据介绍,现在各界群众可以将自己对草案的意见,寄送我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发表意见。收集的意见将于4月25日前,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快报记者 项凤华

  如果你有意见,赶快告诉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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