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岁的小女孩在会馆学芭蕾舞时,突然想上厕所,母亲便带着她到厕所方便,不料脚下一滑摔成了骨折。由于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受伤的母亲一气之下将培训芭蕾舞的南京自由人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以及秦淮区体育局告上法院。然而,这宗普通案件在开庭时却出现奇怪一幕:原、被告各自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所作的证言竟完全不一。近日,秦淮法院以责任“四六开”,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受伤母亲:
全是积水惹的祸
2005年9月17日上午9点40分,市民沈女士带着女儿到南京自由人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上幼儿芭蕾课。不久,小孩感到内急,沈女士见该会馆里没有幼儿专用厕所,于是把她带到成人厕所。
“当时,女厕所内灯泡全部坏掉了,门口又没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地面及蹲坑周围存有大量积水,我在帮助女儿方便时不小心滑倒了,造成骨折。事后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均遭到拒绝。真是气死人,我现在要求两被告赔偿我损失17207.5元。”法庭上,沈女士回顾了事发过程,并一再强调:“摔跤骨折完全是厕所地面积水造成的。”
被告公司:
摔跤是因鞋跟细
“这真是无中生有!我们会馆根本不存在卫生间地滑、照明、积水等问题,我们也感到气愤!”面对指控,被告南京自由人运动休闲有限公司表示难以接受,“卫生间照明正常,地面为防滑地砖,且没有积水。因为沈女士当时穿着细高跟拖鞋,鞋跟最细部分几乎与筷子一样,她摔倒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不管怎样,我们公司从道义上考虑,决定给予沈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慰问费。可沈女士非要赔偿,我们难以接受,因为我们没有责任。”
作为被告的秦淮区体育局则表示:“我们不应担责,我们与被告公司是租赁关系,合同里明确约定,‘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公司自行担责’。”
双方证人:
证言完全不一致
证人作证,主要是对客观情况作出客观表述,不管多少证人,对客观事件的描述应该是大体一致的。然而,庭审进行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双方各自申请出庭的证人,对这一事件的表述竟完全不一致。沈女士申请出庭的证人董某说:“当时我在洗手间,我亲眼看到沈女士滑了一下跌下来,我不敢扶,就出去喊老师。当时她跌下来时地上就有水,如果没有水就不会跌了。”
被告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邬某所作的证言与董某完全不一:“当时原告抱着小孩,有负重,造成摔伤。厕所里面没有积水,卫生间的灯是好的,原告穿的鞋子鞋跟很细。”
一个证人说有水,一个证人说没有水,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法院判决:
摔跤责任四六开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厕所与其他服务场所不同的是需要经常用水冲洗,因而地面难免留下水渍。原告沈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帮助孩子方便时应当更加注意小心安全,滑倒造成骨折,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自由人休闲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秦淮区体育局与自由人公司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与原告受到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体育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由人休闲公司一次性给付沈女士误工费9104元的60%,再加上营养费450元,合计5912.4元。同时,驳回了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