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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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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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
一年能收取3000多万元公证费,但国家规定应“自愿”办理
王鹏
  据新华社电 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

  二手房买卖后,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房管局把自己的审查义务可以委托给公证处来代为完成,那么公证费用应该由房管局自行支付,而不应该由房屋买卖当事人来承担。”蒋天盛说。

  “每年光二手房买卖,公证处就从中获益数千万元,房管局把这样一个‘肥差’交给公证处办理,难道他们存在利益分成?”一位房屋买卖当事人问道。

  昆明市房管局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收取。蒋天盛认为,这无疑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采访中,大部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市民,对房管局强制办理公证的做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满,“我们相信政府,但这样的违法‘行规’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让我们失望”。

  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说,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当记者问及这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一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一年3000多万元公证费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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