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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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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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 一只足球害得他断腿
顾元森
  28岁的庄某没有想到,他在路上骑车骑得好好的,竟被从路旁校园内飞出的一只足球击中,造成左腿骨折。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医院让他预付2万元手术费。昨天,庄某无奈地说:“现在学校不愿意承担责任,我是在南京打工的,身上没钱,我到底该怎么办呀?”

  校内飞出足球惹祸端

  庄某是淮安人,在南京打工。昨天上午10点多,记者在南京理工大学7号门见到了庄某的父亲,他指着地上一只足球说:“就是这个球把我儿子害得腿都断了。”原来,前天下午5点左右,庄某骑助力车沿南理工外的胜利村路自南向北行驶,当经过学校操场外围路段时,一只足球从学校内飞了出来,正好砸在助力车前轮上,庄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

  在庄某车后,一辆警方巡逻车正好经过现场,警察立即将庄某送到医院治疗。就在这时,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来到现场,想将足球捡回去,被庄某的同伴拦住。警察留下了那名40岁左右男子的联系方法,之后要求庄某等人与学校进一步协商解决此事。

  经过医院诊断,庄某左腿小腿骨折,医院让庄某家属先出2万元医疗费,对此,庄某愁眉苦脸地说:“我是一名装修工,哪有这么多钱呀?”

  庄某的姐夫告诉记者:“当时除了巡警,还有一名在路边打扫卫生的清洁工,他们都看到了足球是从学校飞出来的。按理来说,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不承认自己有责任

  昨天上午,庄某的亲属一起来到南理工,要求学校给个说法,但学校保卫处一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庄某等人提供的情况,学校并不能确定踢球者就是学校学生等校内人员,再说事故发生在校园外,按理说,学校对庄某受伤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庄某急等用钱进行手术,庄某家属提出希望学校先付医疗费,其他事情等手术后再说。对此,学校保卫处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不能证明学校有责任,学校就不应该出这笔钱。

  ■律师建议

  可把学校列为被告

  庄某的亲属们表示,目前,尚不能证实那名想捡球的男子就是踢球者,所以他们只能找学校讨个说法,但由于学校不愿出钱,只能是亲属们先凑钱给庄某看病,费用问题等警方调查清楚再说。庄某的亲属告诉记者:“交警部门通知我们过去,对这件事做调查,真希望交警部门能给我们一个明确公正的说法。”

  对于庄某的遭遇,南京宁联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表示,在法律有一个名词叫“共同危险行为”,即当时在操场上踢球的人都不能排除自身责任。就庄某来说,在目前不能确定到底谁是肇事者前,庄某可把那名捡球男子列为被告,可将学校列为连带被告,因为即使那名男子不是校内人员,学校对其在校内踢球造成意外伤害也负有管理疏忽的责任。快报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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