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构建基金销售法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昨日正式对外颁布。随着《管理规定》的出台,停滞已久的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审批工作也将重启。针对目前基金首发和持续营销中一线销售人员随意给予费率折扣,导致恶性竞争的问题,《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同时又在第十九条规定了后台管理系统应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规定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但并未对技术设施所应具备的功能和标准做出详尽解释。而新颁布的《管理规定》,将对此提出一系列具体和可操作的技术标准。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共有六处变动。其中,四处新增、一处删除和一处改写。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在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增加了有关防止盘后交易行为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规定,允许在基金账户中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操作。
在《管理规定》的第八条中,删除了有关“预约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的描述,并对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进行了改写,重新规定了信息报送主体,调整了部分报送内容。
业内人士评价,《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的日渐完备,监管方式正在由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快报记者 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