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管,《物权法》规定只要“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原则”,而南京目前的法规是2/3以上通过的原则。昨天南京市某权威部门一名人士透露说,在国家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之后,对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些和《物权法》相抵触的条款,将面临被修改的命运,而“办法”中也将增加《物权法》中的一些新内容。
业主部分决定权“2/3”要变“1/2”
而这次《物权法》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只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按照2006年2月1日实施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选聘或解聘物管企业要满足2/3以上业主同意的原则,现在按《物权法》只需要1/2以上同意就行了。”该人士表示,这些与国家的“物权大法”规定相悖的,肯定要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做出修改,从“2/3”缩减到“1/2”也减低了业主在决定一些事项时的难度。
业委会侵权,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该人士表示,整体来看,南京的现行“办法”的多数规定基本符合《物权法》的精神,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这与《物权法》不谋而合。
“但是,对《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肯定要进行增添。”该人士说,还有《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在南京“办法”没有提及的部分,都要进行增添。
业委会也可以起诉侵权业主
这名人士表示,这次《物权法》最大的一个新内容是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规定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该人士透露,昨天相关部门已经紧急开会研究南京物管办法和《物权法》的相悖之处,最终对第八十三条形成了共识,认为:“该条款确认了建筑区划内业主公约等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上述行为的管理义务,例如,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义务要求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停止侵权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发函直至起诉方式要求违约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同时,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