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声/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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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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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
草木菁华
  要让商家“有知有畏”

  新街口一家高档茶餐厅公然在店堂上做起某外国品牌香烟的电视视频广告。服务小姐说:“视频上不是注明‘吸烟有害健康’了吗?这是让人不吸烟的广告呀。”

  (3月20日《现代快报》)

  “对这一禁令确实不知道,说老实话,还是第一次听说烟草公告有这种规定。”这位领班的回答实在颇具代表性,其中蕴含的意思不言自明,那就是“无知即无畏”。

  这句话无形中也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广告法》的宣传有没有到达这家餐厅?当然,至少通过记者的调查,工商局广告处的工作人员说“大厅电视视频广告属于店堂广告,店堂内是不允许做香烟广告的”。可是要知道,这样的结果职能部门不能只是通过告诉读者以及餐厅就完事。如何让无知者“有知”、“有畏”,才是最重要的。

  光靠商家的自律还是不够的,职能部门还是有必要对其提提醒,让他们有知有畏才行。

  草木菁华

  敲诈信何尝不是“举报信”

  “我掌握了你偷油的证据,马上给以下3个账号各汇款40万,不然你知道后果!”去年11月15日,南京某装卸公司老板李某收到了一份敲诈信,信封中还有一个刻有“罪证”的光盘。

  (3月20日《现代快报》)

  叶某等人为收集老板偷油的证据,可谓机关算尽。如果他们将这些证据用于检举揭发,无疑做了一件有益的事情,没准还能得到有关方面的奖励。可他们却将证据用于敲诈,指望借机发一笔横财,到头来落下个偷鸡不成反蚀米,一头栽进了法网,这是咎由自取。

  不过,所谓苍蝇专叮有缝的蛋。叶某虽然触犯了刑律,但敲诈归敲诈,他们手里的那些证据,究竟是子虚乌有的东西,还是事实确凿的“罪证”,这是不应该被忽视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敲诈信又何尝不是一封“举报信”?有关方面应该借此顺藤摸瓜,彻查“案中案”,如果所谓的“罪证”纯属凭空捏造,则还老板一个清白,反之,就必须予以追究。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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