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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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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物 应按承诺付酬
王磊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拾金索要报酬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如果那丢金的人悬赏重谢的话,是否该另当别论?如果悬赏重谢了,原物到手又反悔,拾金者是无可奈何还是有据可依?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对于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如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支付。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合理不合理之争,这个与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对此,物权法没有规定。李教授认为,这就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不能解决只能诉诸法院。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李曙光说,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但如果失主没有承诺,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呢?比例是多少?李教授称,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但国际上有将遗失物价值3% -20%作为报酬的惯例。

  在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即书信、文件、钥匙等物品的报酬如何界定,物权法也没有说明。李教授认为,这在以后的执行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并称,上述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会逐步发现,并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来调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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