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铁钉射瞎工人眼 业主赔了四万四
找“游击队”装修有哪些隐患?很多市民可能会给出这些答案:质量得不到保证、“游击队”容易“蒸发”、工人素质参差不齐……然而南京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却表明,找“游击队”装修还可能有更要命的问题出现:万一工人受伤,业主也要参与“埋单”。
铁钉射中工人眼
2004年,市民周先生在江宁买了一套别墅,为了装修的事他动了不少脑筋,最后确定让年纪与自己相仿的老叶承包下这个工程。老叶虽是个体户,但做装修多年,口碑还不错。
接下工程后,老叶找来了几个相熟的工人,其中就有木工小吴。别看小吴才20岁出头,可也是有几年经验的熟练工了,可偏偏就是这个熟练工,在施工中出了大事。那年11月7日,小吴站在梯子上用气钉枪射吊顶,谁只一颗铁钉射出后从天花板上弹回来,正好击中了他的左眼。
小吴大叫一声倒了下去,工友看见鲜血从他眼中流出,马上把他送往医院。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透伤,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小吴没有立即住院,而是辗转去了多家医院。近两年的治疗后,他失去了左眼球,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业主赔了四万四
出事之后,老叶前前后后给小吴垫付了12000元医药费,不过这对于小吴的伤情来说远远不够。当小吴再想讨要时,老叶不答应了。经过准备,小吴将工头老叶告上了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索要各项损失十余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业主周先生也追加为被告。
周先生应诉时觉得很困惑,他说,他与老叶签订了装修合同,现在工程结束,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装修款;至于小吴的伤,他认为雇主是老叶,当然该老叶负责,况且自己对小吴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该负责任。
法院的判决却认为,老叶承揽了周先生住房的装修业务,双方已经形成承揽关系,但是周先生没有将装修业务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小吴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老叶作为小吴的雇主,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吴、老叶和周先生的责任比例为1:2:1,老叶赔偿8.8万多元,而业主周先生也得掏4.4万多元。小吴对自己也要担责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通讯员 锁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案例二
不是雇佣关系 业主无须担责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赵某至今一只眼睛还包着纱布,去年4月26日,他受包工头顾某指派来到秦淮区的周某家进行装修。拆除阳台时,受到机器强烈震动的墙体,突然弹出两根承重钢筋,击中了他的左眼。5月初,经医生确诊,他的左眼已完全失明,属八级伤残。
赵某于是将“雇主”顾某及装修房屋的房主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房主周某与顾某系翁婿关系,周某家中进行装修,女婿顾某为此遇到收废旧物品的陈某,顾即与陈商谈,要其找人帮助敲墙。4月26日下午,陈某与同样从事收废旧物品的赵某等4人来到周某家装修。
被告周某及顾某认为,他们未直接找赵某从事阳台墙体拆除工作。顾某是找案外人陈某承揽拆除墙体工作,陈某雇用赵某等人从事工作,因此赵某受伤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因此无须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顾某通过陈某找到原告赵某等人,由赵等人自带工具为顾某拆除隔墙,原告提供劳动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钢筋弹出将赵某左眼击伤属意外事件,原、被告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赵某是在为顾某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受损害,顾某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房主周某与赵某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无须担责。对于赵某的损失85225.65元,法院酌情令顾某承担30%。
■案例三
油漆工
新房里召“小姐”
业主涉嫌容留卖淫被罚款
和上文的周先生相比,还有业主更“冤”,没找“游击队”装修,也当了“冤大头”。
家住马台街的一位市民李先生,前两年在装修时就遭遇了这样的奇事。他装修找的是一家正规装修公司,两个月的工程进展得也挺顺利,他心里觉得很高兴,偏偏在工程还剩下最后三天时,他接到了警察的电话,随后被召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他看到了在自己家中装修的油漆工正垂头丧气地坐在板凳上。经过询问得知,原来这个小工眼看着工程快结束了,突然有一天晚上在李先生的新房里留宿时心血来潮,出门找了一名“小姐”,并将“小姐”带回李先生的家中,欲行苟合之事,不料被警察逮个正着。
李先生对小工的做法很生气,他一边痛斥小工一边问警察说:“关我什么事?”警察说,李先生提供场所,涉嫌容留卖淫,最后对李先生处以了罚款。李先生交钱时,已经气得说不出话来了。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家装监督站的监理工程师吴荣介绍说,为了避免业主当李先生这样的“冤大头”,他在进行家装监理时,都要求双方在装修合同中附上一条:凡施工方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后果自负,与业主无关。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