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宁地税发【2007】4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印花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原先按照购销合同改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的房地产企业应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40%,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某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当月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万×100%×5+1000万×40%×3=0.62万元。 (张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