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是很多酒店挂出的告示语,一些客人不得不“听从”酒店的要求,付出高额的酒水费用。酒店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顾客能否向酒店说“不”?
昨天上午,秦淮区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联合南师大法学院的六名大学生在快报活动现场模拟了一次开庭,法官最后判决:酒店行为违法。
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法庭“开庭”———
谢绝自带酒水?
强行收开瓶费?
法院判你违法!
案例
酒店强要开瓶费
2006年11月26日,朱先生与亲友十余人到南京某饭店就餐。虽然服务员答应他们把酒带进去。但是,在用餐完毕后,朱先生在埋单时,突然发现账单上写着“服务费每瓶80元,共计320元。”服务员告诉他们,如果自带酒水,必须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是他们酒店的“规定”。朱先生无奈只好支付了餐费。
随后,他向秦淮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酒店返还这笔服务费。
原告:
饭店酒水比超市贵100元
昨天上午,秦淮法院在活动现场模拟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朱先生的代理人认为,酒店在店堂中张贴的“谢绝自带酒水”,及在菜单中注明的“自带酒水收取本店酒水价格的30%”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所以是无效条款。
朱先生也认为,酒店强行收取他们开瓶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他们售出的每瓶剑南春酒的价格为248元,比超市高出近100元,价格明显不合理。
被告:
禁止自带酒水是国际惯例
但酒店方却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意见。酒店的代理人认为,他们的做法合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3月29日,制定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并于当年5月1日实施。该《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而且,酒店的负责人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辞地认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如果自带的酒水有问题,饮用后谁负责?”这位负责人说,“顾客一定要带酒水,我们就收取顾客的开瓶费,完全是根据国际惯例,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行交易行为。”
朱先生到酒店去消费,应当获得酒店提供的相关服务,如服务员为朱先生的亲友打开酒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酒店强行收取朱先生的服务费(开瓶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是强行交易的行为,所以朱先生要求酒店返还服务费32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来自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庭的法官作出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求。快报记者 言科
宗一多 田雪亭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