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
汽车:
再昂贵也要听“消法”的
去年,消费者对汽车的投诉大幅上升,但是涉及汽车消费的纠纷,举证难度大,据介绍,目前国内检测多数情况下是厂家自行鉴定,厂家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利。
『代表点评』楼文英代表说,汽车虽然价格昂贵,但也属于“商品”范畴,买车人也是消费者,也需要消法的保护,而且越是这样的大件消费品,出现问题越需要进行维权。但汽车维权需要耗费很多时间精力,影响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性,从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汽车的消费热情。
商品房:
质量鉴定何其难
现在商品房消费投诉主要涉及商品房质量、面积缩水、开发商合同违约、产权证难办理等几个重要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商品房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问题。
『委员点评』达庆利委员说,房子是商品,但有特殊性,买卖双方不是平等的,买房人相对开发商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出现问题后维权往往需要有关部门来鉴定,而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有时还不理会,最后要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诉讼。
医疗:
医疗责任险应强制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果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的话,要么打官司,要么患者上医院“闹”,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医患关系颇为紧张。
『代表点评』郑大慈代表说,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赔偿规定不具体,遇到纠纷很难界定,并且执行起来弹性很大。建议细化规则,可借鉴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强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此外,还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委员点评』达庆利认为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病人也是消费者。医院也应该强化自己提供服务的标准和水平,才能缓解与病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服务类]
旅游:
违背承诺是“短视”行为
去年国庆节,南京宋小姐一家人跟随某旅行团去青岛游玩,到了以后发现食宿条件与旅行社当初承诺的相去甚远,回来后宋小姐要求旅行社退还一定费用,但被拒绝。
『委员点评』达庆利委员说,一些短视的商家不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致使旅游行业中产生不少纠纷。商家没有信誉的话,发展也不会长久,还是应从改善自身服务水平出发,维护自身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合同:
“霸王条款”暗藏玄机
顾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一笔“管理费”,对方称是行规,律师出面也无奈,称无法可依。不规范合同文本暗藏玄机,“中套”后官司很难打赢。
『代表点评』顾凤祥代表说,消费者不可能总带着律师去签合同,而商家提供的合同往往并不采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在国家制定的制式合同文本外通过“补充条款”转嫁合同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并加强监管。
[建议]
患者、打假者都算“消费者”
患者不是消费者?打假购买商品的人不算消费者?针对这类争议,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建议,应该明确“消费者”范围。他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消费者”定义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消费者”是否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故建议本条修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明确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和集团消费),都应受《消法》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建议,面对新的消费热点和难点的出现,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陈英 常毅
如果房子漏水、汽车抛锚,你却索赔无门,你还会提得起“消费”的兴趣吗?教育、医疗,开支不小,麻烦却不少,遇到麻烦你知道该找谁“维权”吗?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和谐”,然而,上述现象的存在,很难让人感到“和谐”。昨日,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江苏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接受记者采访,针对现行消费领域的一系列热点、难点展开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