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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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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在私权面前保持克制
毕定国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

  (《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在相关法律词典上,找不到“非法同居”这个词的踪影,说明这个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然而,在司法解释中却有这个词的使用。其实不论“合法同居”还是“非法同居”,首先都是“同居”,也就是“要以夫妻式的生活方式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样一来就会引发许多概念混乱。比如,一个男孩偶尔和女朋友住了几个晚上,他们既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缺乏一种“稳定性”,这是否也算得上“非法同居”呢?

  一些执法人员在宾馆突击查房时,只要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可能被说成是“非法同居”,这是非常荒唐的。实际上,从现行法律界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晓,不涉及“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犯罪行为的“非婚性行为”,属公民间的民事行为,何谈“非法”二字?    

  在涉及公民对生活模式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上,法律应当保持克制与审慎,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正如以往对“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的法学界反思一样,在“色情”尚在私人空间里发生、还没有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扩散效应时,公检法不能随便介入去惩罚当事人的无过错举动。

  既然男女双方选择同居模式,即他们共同认可了其所存在的利益风险,并且愿意共同承担。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法律不应干涉他们的交往行为,由此引发出来的同居现象,也是双方自由抉择下产生的后果,法律应保持距离,而不是将其界定为“同居有罪”。

  法律对同居现象不进行任何强制性规定,这种现状我以为是最适合的。因为这既不会鼓励别人无端干涉他人私生活,更不会造成公权侵入私权的现象。对于法律既未明文授权,也未明文禁止的一些行为,法律应持何种态度?近代西方学者锤炼出了一条法律原则,即“法不禁止皆自由”。这个原则,应当普遍适用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互动中。

  (毕舸 广东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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