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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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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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张旻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原则

  办理死刑案应遵循五原则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侦办

  严禁刑讯逼供获取供述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

  审理

  证据有疑点处刑留余地

  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是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三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四是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行刑

  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

  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1980年2月8日,轰动海内外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犯”———黑龙江省燃料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王守信在哈尔滨伏法。

  当日,宣判大会在松花江边的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随着审判长的高声宣布:把大贪污犯王守信带上来!体育馆侧廊里响起了铁链撞击地面的叮当声,接着两名女法警押着脚戴重镣、五花大绑的王守信走进场内,按照预定绕场一周的路线,缓缓向审判台前走来。

  宣判开始,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判处大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执行”。宣判之后,法警立即把王守信押上了刑车,在摩托车队的警戒押送下沿街示众。

  宣判死刑后

  贪官被沿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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