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 废除“非法同居”概念
· 商品“三包”规定已滞后
· “排队推动日”
· “鱼浮灵”铅砷超标数百倍
· 土伟哥康尔威破产 专利叫卖200万
· 上海医院首次专设感冒门诊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商品“三包”规定已滞后
重庆时报
  “‘三包’规定与社会的发展速度相比,已经滞后,但彻底淘汰‘三包’规定还需要一个过程。”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表示。10日上午,重庆3·15国际消费权益日纪念大会暨消费服务博览会在重庆国际会展中心开幕。

  “三包”滞后引发大量投诉

  据了解,“三包”规定是1986年制订出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每年都占了中消协总投诉量的60%,而其中大部分是因为‘三包’规定滞后所引发的。”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说,以手机“三包”规定为例,根据手机“三包”中的退货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手机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也就是说,一部3000元的手机,一年内因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按每天0.5%的折旧率来算,他要倒给经销商1500块钱。类似手机这样的“三包”条款还有许多,它们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

  取消“三包”需要过程

  据了解,根据1994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以后,《消法》的第45条也作了规定,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更换或者是退货。此外,《国家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详细作了规定,但这些在“三包”规定中都没能详细说明。“‘三包’规定不能大于法律,但彻底取消‘三包’还需要一个过程。”董京生表示。据《重庆时报》

  中消协副秘书长:

  商品“三包”规定已滞后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