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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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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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停电造成损失要赔偿
《居民供用电合同》有望今年出台,欠交电费超30天将停电
信息时报
  综合《信息时报》《京华时报》报道 记者9日从国家电监会获悉,与居民用电关系密切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经出台并且征求意见完毕,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该合同,欠交电费的居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电费可能被停电。

  停电检修需提前一周通知

  在电力运行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止供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另外,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

  欠交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用电量上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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