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一篇“血泪控诉祁阳县公安局某些领导和干警”的帖子现身于祁阳信息网、永州政府网,进而该帖被网民转贴到全国各大网站,引发了互联网上的批判热潮。祁阳县公安局有关领导气愤不已,将始作俑者告上法庭,一场名誉侵权案把事件变得扑朔迷离。2007年3月2日,在赶赴永州的记者的努力劝解下,本案被告戴廷远终于决定通过记者“向无辜受到谴责的公安干警与领导表示歉意”。
一场工作矛盾
2006年7月21日,一篇署名“戴廷远”、标题为《在祁阳县公安局某些领导和干警心目中“法规算个×”?“人大代表算个×”?———一个现任基层党组书记、县人大代表的血泪控诉》的控告信(以下简称《血泪控诉》),现身于祁阳信息网、永州政府网;2006年8月1日,该信再次在湖南红网上发布,随后此帖被一些网民转发于全国各大网站。与此同时,一篇题为《强烈呼吁罢免祁阳县公安局刘和平局长职务 彻底肃清祁阳县公安队伍》(以下简称《呼吁》)的帖子与《血泪控诉》一起,在各大网站广为流传。
据调查,戴廷远是祁阳县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的党组书记,五十出头的他,因工作负责,深得当地群众的好评,被选举为祁阳县的人大代表。
2006年初,祁阳县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破产还债,口碑甚好的戴廷远受托担任破产清算组组长。2006年4月12日,清算组决定将锦江大酒店面向社会出租。《招租公告》发出后,祁阳县公安局行财股股长陈剑英来到清算组,表示欲帮前妻的妹妹陈小华承包该项目,并于4月18日交纳了竞租押金。可到了4月19日上午开竞标会前,另一竞标者董玉成提出,“陈剑英是公安民警,根据国家规定,公安民警不能参与竞标。”
2006年4月20日,戴廷远带着要求陈剑英退出竞标的书面通知书来到祁阳县公安局。但陈剑英却认为,竞标的是他前妻的妹妹,与他无亲属关系,不同意退出竞标。在办公室,戴廷远和陈剑英竟拍着桌子对骂起来。隔壁办公室的公安民警李高山过来想制止吵闹,却被戴廷远误以为前来帮忙,与李高山扭打在一起。
见围观民警越来越多,戴廷远便喊了声“我是人大代表!”人群中有人骂道:“你算什么鸟人大代表”,这让戴廷远愤怒了。此时,祁阳县公安局局长刘和平、政委王国宣也赶来了,戴廷远忙跑到两位领导面前“讨说法”,没想到却被刘和平责问“为何辱骂公安局”。
一场“血泪控诉”
这句责问让秉公办事的戴廷远备感委屈。戴廷远告诉记者:“哪怕那时刘和平能为我说一句公道话,也许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当时正在气头上的他,觉得整个公安局都在和他过不去。于是,一场针对祁阳县公安局与公安局长的《血泪控诉》在他心中逐渐成形。
于是戴廷远撰写了《血泪控诉》和《呼吁》两篇文章,在文章中罗列了祁阳县公安局的种种“罪证”:“祁阳公安唯我独尊、胆大妄为”,“可用钱买法、警匪一家、敲诈勒索、草菅人命”,并列举了公安局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例”。然后,戴廷远通过包括网络控诉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广为发布。
造成不良后果
这两个帖子被转发到全国各大网站后,立即引发了一场规模浩大、旷日持久的网民大批判。当时适逢原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护黑”案被曝光,祁阳县公安局的形象被愈描愈黑。
有网民质问:“永州市有个公安局副局长才被抓了,现在祁阳县公安局又开始犯事,永州的公安怎么啦?”……网络批判愈演愈烈,一些“莫须有”的恶名被安到祁阳县公安局头上。祁阳县公安局一位陈姓干警告诉记者:“公安局本来通过努力工作获得的一些荣誉被取消,刘局长的民意测评也直线下滑。”
引发名誉侵权之诉
祁阳县公安局局长面对从天而降的各种无端指责,气愤不已。经讨论,以刘和平为法定代表人的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向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戴廷远。基于原、被告双方特殊身份,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此案。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戴廷远身为县人大代表,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即使是因为履行公务,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手段向纪检部门提出控诉,反映情况。而不应当将未经核实的事情公之于众、广泛传播,对刘和平等公安人员进行人格丑化。”因此,法庭判决戴廷远“立即停止对祁阳县公安局、刘和平等原告的名誉侵害,在祁阳信息网、永州政府网、湖南红网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主审法官伍建军副庭长告诉记者,自认为秉公办事、为民请愿的戴廷远,在得知自己败诉的消息后,一气之下离开了祁阳,跑到广东的亲戚家里,将法院的判决抛之脑后。他本人发的《血泪控诉》帖子已被删除,可是网上的转、回帖仍在继续。2007年2月5日,法院应原告申请,在当地报刊上发布了执行公告,却始终无法找到戴廷远。
伍建军告诉记者,“戴廷远主要是放不下面子,他德高望重,又是因为工作引发纠纷,自然不愿意公开道歉。”
以法相劝促成道歉
2007年2月26日,记者几经周折终于电话联系上了戴廷远。一开始,戴廷远言词中充满了委屈,在短信中称“感国法难抗”,要“忍声吞气下半生于广州”。
既然知道“国法难抗”,说明戴廷远还是懂法的。于是记者再次拨打了戴廷远的手机,与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记者就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上诉的程序等问题向戴廷远提出了疑问,在充分肯定其工作的基础上,记者合理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的后果,电话那头的戴廷远反思了整个事件的始末,在权益受侵害时,他的确应当选择合法的形式保护自己。沉思良久, 戴廷远表示愿意通过记者,“向无辜受到谴责的公安干警与领导表示歉意”。
律师说法
网络控诉可构成名誉侵权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清平律师认为,戴廷远在网上发布《血泪控诉》,这种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检举、申诉、控告权利”,而是个人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行为,可以称之为“网络大字报”。按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程序制约的,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不是向社会或公众提出。
更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帖子并不是只要内容属实就不违法,有些内容尽管属实,但如果内容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使用了侮辱性的文字,仍会构成侵权。据《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