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市民吴先生在城南一家超市花4.6元钱购买了两袋豆瓣,不料食用后出现腹胀,后来他在媒体上获悉,该商品条形码编号属于冒用,他便向有关部门举报,该豆瓣随后被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吴先生认为超市行为属于欺诈,将超市告上秦淮区法院。
2004年6月22日,家住玄武区的吴先生在秦淮区一家超市花了4.6元钱购买了四川某厂家生产的两袋豆瓣,该包装袋上贴着纸质条形码编号是XXXXX11118,而包装袋上印制的条形码编号却变成了XXXXX68840。吴先生食用该豆瓣后出现腹胀的不良反应,后来他在媒体上获悉该商品条形码编号属于冒用被曝光,遂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该超市遭到处罚。其后,吴先生认为超市的行为是欺诈行为,于是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返还货款4.6元、增加货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4.6元,同时还要支付因投诉、申诉、起诉的必要费用及交通费等共计89.5元。对此,超市认为他们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欺诈,而是因管理上疏忽没有发现,没有以此诱导顾客购买,原告提出退一赔一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在被告超市购买的豆瓣,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的请求,与消费者维权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超市双倍赔偿货款、交通费等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