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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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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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规范清障收费自行清理禁止收费
陶维洲
  快报讯(见习记者 陶维洲 实习生 王瑞)日前,江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范道路清障收费,对于当事人能够及时自行清障的,不得另行收取清障费用。

  通知中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如能够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及时自行清除障碍车(物)的,不得另行通知清障单位进行清障。而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交管部门才可以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费用由当事责任人支付。交通事故车辆经交警勘验后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对于拖送依法查扣的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通知则规定已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社会清障机构负责拖送,并由社会清障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不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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