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职工购买单位低价房今日起须交个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月1日《新华网》)
获得单位的福利房,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也许就是一个人一辈子从单位获得的最大的福利了,但是在计算纳税额时,国税总局却在一年内按十二月薪金所得分摊征税,一辈子的福利却必须按一年内的福利纳税,这样的税政背后,却是对于人生存基本尊严的无视,看了令人心寒。
人的一生不止于一年,因此我们一生的所得为何要按一年的所得纳税呢?人的生活中不仅仅是个体的生存,我们还要抚养后代赡养老人,国税总局为何不看到我们生活的沉重,而只看到我们工资,将全家的收入按照一个人的所得纳税呢?我们的工资缴纳过所得税后用于投资,国税总局为何在我们有了利润时,立即征税,而当我们亏损时,而无动于衷呢?
税务部门绝不能眼中只有钱,而不见一个个具体的人生存之困难、生活中具体情境之迥异,只有如此,我们才说这样的税法照顾了具体个人的感受,体现了对于人基本尊严的尊重。而现在一刀切的税务制度大行其道,我们真有理由怀疑,当前的税务指导思想是否有了差错,有关部门是否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下定决心进行必要的改革?我不反对征税,我只是希望征税措施能够做得更公正,即使个人福利房征税,也必须认识到,这决不是一年的福利,而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事,在这样的情况下税率不应该进行超额累进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而应该实行定额税率。人生不止于一年,人也不仅仅独自生存于世,人生活中也不仅仅进行消费,税务部门,请你睁眼看看繁杂的人群中,使用一个标准不分青红皂白地征税将会导致何等的不公正?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而这样的征税制度,却会导致人们的不幸福,当人人都感到不幸福时,这样的社会又如何能幸福?国税总局,多出台体恤民生的税政吧,这是依法治税的时代要求,也是人民幸福之必须!
(邹云翔 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