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老师:
我是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2001年该公司前身与日本企业签订合同仲裁败诉,2002年10月公司才募集流通股上市,2006年公司要计提败诉损失。我认为,败诉损失应由2001年的公司股东承担,我可以起诉吗?
杨先生
杨先生: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无权起诉。小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