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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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透明化 修车不怕再被“宰”
· 公共场所显示屏公益广告要占3%
· 车险附加险有望统一条款费率
· 3月份起 手机向非单向收费说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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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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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显示屏公益广告要占3%
郑春平 方方
  快报讯(通讯员 方方 记者 郑春平)不管是写字楼的电梯间、公交车厢,还是繁华闹市,显示屏越来越多。对于这种新兴的传媒形态,昨天,省工商局、省广电局联合出台了加强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措施。

  今后,凡是公共场所显示屏发布广告的,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公共场所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如有需要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征得当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管。另外,目前的公共场所显示屏受到商业广告“狂轰滥炸”,今后这类现象有望得到些许改观,根据规定,今后要按照商业广告时间不少于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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