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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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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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要上学 女婿不支持
马乐乐
  市民李先生打通了律师在线电话,他的女儿女婿关系不和,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没有成功,已处于分居状态,但家庭财产都由其女婿控制。后来李先生的女儿停薪留职考上国外大学,李先生自筹资金送女儿出国,可完成整个学业尚缺十余万元资金,需要女婿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但女婿表示双方即将离婚,其无义务支持李先生的女儿完成学业,故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若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亦不属于法定为一方所有财产,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李先生的女儿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学习生活所需正当费用。因此李先生的女婿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学杂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形成诉讼,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快报记者 马乐乐

  [今日在线]

  张保强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时间:上午9:30-11:00 电话:847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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