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期间,不少在服务行业、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仍将坚守岗位。连日来,记者收到不少读者关于加班费问题的反映和咨询:每天发50元钱作为春节加班费,是否合法?发了年终奖和红包就可以不发加班费吗?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一些老板在给员工加班费上大耍“缩水招”,使员工的加班费悄悄打了折扣。
“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春节这几天,可是我们超市的旺季,怎么可能像其他单位一样关门休息呢?就连大年初一,我们还要加班到晚上10点钟呢!”在超市当收银员的李女士告诉记者,这两天,超市给春节加班的员工每人发一个300元的“红包”,却不提加班费一事。这个做法,让李女士心里觉得很别扭。她说:“公司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这让大家觉得很欣慰,可是得知这是代替加班费后,总觉得这个班加得很不值得。”
那么,“红包”可不可以替代加班费呢?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现在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一是图喜庆,二是当作职工的加班费。其实用“红包”代替加班费,是一种“柔性侵权”行为。年终奖、红包与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这是一种福利,不能用于冲抵加班费,领得“红包”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
前三天三倍,后四天两倍
在酒店当迎宾员的吕小姐咨询,老板说为了方便计算和体现公正,春节七天里,加一天班给50元钱,想知道是否合理?
对此,戴登凯解释说,现在一些单位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费一律按照50元/天计发”等,这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春节七天长假当中,大年初一(18日)、初二(19日)、初三(20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四天为一般休息日,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支付加班费则要补休相同的加班时间,且明示调休日期。
他还强调,加班费是以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工作天数后折算,以南京市区目前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750元计算,春节前三天你要是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07.55元(750元/20.92×300%),要是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71.70元(750元/20.92×200%),加班工资应于3月底前兑现。劳动者要算清楚自己的加班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及时举报投诉(拨打12333或86590900)。
快报记者 项凤华 实习生 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