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再用格式条款合同耍弄消费者,将面临工商部门的严查。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这预示着,目前一些大行其道的合同“霸王条款”,将被套上“紧箍咒”。
封杀四大类“霸王条款”
“发生人员伤亡,本单位不负任何责任”“本单位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在诸多行业相当普遍。
据介绍,由于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由提供方制定,其中责任、权利条款内容自然会有所偏向,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很大限制。对此,《办法》在明确责任、权利对等的同时,对16类“霸王条款”进行了限定。
《办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首先不得含有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内容,其中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或保修责任,以及应承担的其它责任;其次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包括任意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权利的其他内容。
同时,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包括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另外,不得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变更、撤消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或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1种格式合同要备案
《办法》同时规定,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自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法》还列出了共11种需要报备的合同。
这11种合同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公交、有线电视、邮政、通讯服务合同,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拍卖、典当合同,旅游服务合同,汽车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合同,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利益的合同。
《办法》明确指出,提供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则不须备案。
《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应向提供方提出修改意见。对未报备或未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严处。
快报记者 胡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