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孚实业披露了第三大股东多次违反《证券法》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并称上述买卖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公告显示,巩义市供电公司是中孚实业第三大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中孚实业1541.28万股,股改后持有限售流通股1211.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日前,中孚实业收到巩义市供电公司的通知,截至2007年2月9日,巩义市供电公司通过上证所减持公司股份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减持后巩义市供电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12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因此,中孚实业代巩义市供电公司履行公告义务。中孚实业称,此前,巩义市供电公司多次买卖中孚实业股票,六个月内买入845085股,卖出845085股,获得了差价收益。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目前公司与巩义市供电公司就此事件正在积极协商之中。
快报记者 岳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