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两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每天都会传出些彰显着时代进步的两会“新风”。2月6日有报道说,宜宾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其实,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这并非某地为人大代表新创设的一项权利,约见权并非什么新权利,我们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早就赋予了人大代表这种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约见、质询、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等多项监督权力,可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就是说,法律早就赋予了人大代表这种权利,只不过因为代表懒政、制度惯性等原因,这种权利处于事实上的睡眠状态,只存在于纸面上。但权利休眠不等于没有权利,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有着强烈的履职冲动、强悍的代表意识和强势的权利追求,根本无须地方人大再作什么规定,无须再被动地等着谁的重申或看谁的脸色,完全可以以积极的实践和主动的用权去激活这个休眠权利,直接在基层调查中依法约见官员,官员不接受约见的话就起诉他。经过实践这么一搅动一推动,一个休眠的权利就会从纸面走向实践,从而沉淀为一种习惯权利。
质询权原本也是一种休眠权利,自从去年两会中钟南山积极使用了这个权利后,这种权利就被成功地激活了:看今年的地方两会,重庆政协委员质询教育官员,广州人大代表质询市建委———高调质询成为问政常态,质询权告别休眠,就源于代表委员们的主动激活而非领导表态或等着组织撑腰和授权。
谈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权利时,常有人说制度不完善、代表缺乏权利。其实并非如此,我们的制度实际很完善,代表的权利也很充足,只不过那些权利都处于没人用的休眠和花瓶状态:比如人大代表有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多大多好的一种权力啊,可失职官员层出不穷,哪个代表用过这种权利?比如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公共事件频发,几个代表用过这种权利?体制制约确实存在,但人大代表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很多时候人大代表不能等着组织的授意或上级的准许,人大代表不是对上级而是对委托自己参政议政的人民负责,要有积极争权、主动用权、穷尽手中每一寸权力的意识,有权不用、有权不争、有权不激活即是一种失职。一个代表尝试去激活一种休眠权利,在舆论和民意的声援下,再强大的体制弊病也阻挡不了这种激活力量。
在激活休眠权利这方面,普通百姓比一些人大代表积极多了,这几年民间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王海通过买假打假,郝劲松起诉铁道部,周泽就养路费上书人大———这正是平民通过一个个影响性诉讼和行动激活民权的尝试,正是在这些公民行动的激活下,消费者权益、纳税人权利等许多处于休眠的民权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权利。相比之下,许多人大代表有这样的勇气和热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