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文详解(三)
【核心条文】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 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
【注解】
本条的内容是商品房的权利状况,与第一条描述的自然状况一起共同构成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为选择填空式,内容为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披露标的物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权利瑕疵。商品房预售中的常见权利瑕疵有在建工程抵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南京两种抵押不能共存,签订本合同时不可能复选。
第二款引见附件5,内容为权利瑕疵的处理。主要分两部分,一是通知抵押权人的证明,二是开发企业的承诺。按南京市现行登记管理制度,商品房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予注销的,双方当事人订立本合同后的系列登记手续都不能办理,所以当事人需注意合同条款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协调。
另外,本合同给出的提示性选项中的利率部分,可以填写固定数值的利率,也可以援引既存的标准利率。该选项让开发企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是向购房人的利益倾斜。
快报记者 尹晓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