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文详解(二)
【核心条文】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主体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0.00米以下 层,+0.00米以上 层,该商品房位于【 】+0.00米以上【 】+0.00米以下第 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层高 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注解 】
第二款为填空加选择式,内容为合同标的所在楼幢的结构状况。这里的+0.00米是指设计标高,可能与室外地坪并不平齐。标的所在楼层应与自然层对应,有的标的是跃层布局,分居多个楼层,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
第三款为填空式,内容为标的用途和层高。因房屋结构的复杂性,同一标的内可能存在部分功能区层高与标准层高不一致,比如错层结构、斜屋顶结构等,双方当事人需在分层平面图中的相应部位予以明确。
第五款内容是标的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其引见的附件4为选择填空式,被铅印选定的为必选必填项,填写内容可以是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品牌、质量等。这仅适用于记录毛坯标准或简单装修标准,对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房,双方当事人需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款为填空式,内容为签订本合同时标的的直观自然形态。在商品房项目的整个预售过程,工程形象进度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对当前进度予以确认固定,是预售合同的特有需要。
快报记者 尹晓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