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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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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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 业主当“冤大头”
半地下室成本早已计入房价,业主耗时两年告倒开发商
马乐乐
  何先生买房后,又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间半地下室。后来他才发现,这个半地下室作为公共配套,成本早已纳入房价,开发商单独拿出来卖,是在“忽悠”他。明白这一点后,他和其他有着相似经历的业主联合起来,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252户业主多掏钱

  何先生在2002年12月26日买了房,他与开发商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花26万元买下了一套新商品房。几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何先生以7350元买下了一间半地下室。

  “实际上在买房之前开发商就提出,买房必须买半地下室。”一位业主说,“我们当时还挺高兴,觉得划算。因为开发商说这些半地下室虽然不足2.2米高,但是价钱也不贵,600块钱一个平方。”

  何先生所购买的房子位于“紫藤园”8幢,同期开发的“紫藤园”4幢至9幢均属于“爱达花园三期”,而三期所有的252户业主都购买了半地下室。

  两年后,爱达花园四期建成并陆续有业主入住。与四期业主交流后,三期业主们发现自己上当了。“四期业主都没有花钱买半地下室,我们吃了闷亏。”气愤的三期业主们纷纷找到八达公司要求退钱,交涉无果后,100多名业主准备将开发商诉上法院。

  败诉,重审,又败诉

  在2005年9月正式起诉时,原告仅有何先生等3名业主。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何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发回重审。去年5月,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我们没有强迫卖半地下室,是业主们自愿购买的。”开发商认为,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已经很难说清,何先生质疑的焦点是:半地下室作为公共配套,其成本应当已经计入物价局核定的商品房价格成本,怎么还能拿出来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八达公司采用的是一种“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同时法院还认为,从2003年10月14日开始,江苏各地才开始实行“一价清”制度,而何先生买房时该制度还没有实施,因此不能认为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去年9月,何先生等3名业主再次败诉,他们立即决定上诉。

  二审判决开发商退钱

  几份证据在二审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南京市物价局在2002年给八达公司出具的价格认证书上写着:“爱达花园三期”建筑面积26878.04平方米,可售商品房面积26878.04平方米,作为公共配套的半地下室层高不足2.2米,不计面积……

  该局在2005年还给爱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答复,其中明确:在核定爱达花园三期商品房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时,作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成本已纳入商品房价格成本……

  二审法院认为,既然半地下室是公共配套设施,不计入面积,包含在商品房价格成本中,其产权也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八达公司却自行定价,拿出来二次销售,这样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

  近日,法院判决八达公司返还7350元给何先生;何先生在10天内将半地下室返还给业委会。

  “因为法院确认半地下室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就得由业委会来接手。我们已经拿出了得到大家同意的方案:半地下室原来归谁的现在还归谁;测算面积,面积大的掏点钱补偿面积小的。”昨天,业委会主任李宝宁说,“3个业主总算赢了官司,接下来其他200多户可能要组织一下,然后一起上法院。”

  快报记者 马乐乐

  [维权观点]

  请多尊重

  购房者知情权

  商品房“一价清”,指的是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只能实行一个价格。江苏从2003年开始施行该制度,堵住了开发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向消费者乱收费的可能。

  其实,一些市民在实行“一价清”前购买商品房时,已经多掏了冤枉钱,这笔钱该如何讨回?南京爱达花园小区3名业主耗时两年打赢的一场官司就表明:开发商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即使合同看上去合法,但只要收费依据被认定为无理,就应该退还给购房者。这场官司还证明,请尊重购房者的知情权,永远不要“忽悠”,法律终究会给他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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