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明 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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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的员工离职后索要加班费的案件正在激增。记者昨天从南京玄武区法院了解到,该法院2005年受理该类案件不足10件,而去年一年则超过了50件。数量激增一方面缘于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服务行业劳动法律意识的淡薄。
原告:保安
结果:胜诉
理由:单位没有审批手续
余某原来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因为离职后索要加班费,他去年将单位告上了南京玄武区法院。
他说:“我经常需要值夜班,有时要从下午5点值到第二天早上8点,中间几乎连瞌睡都不能打,这样劳动时间严重超长了,可是单位从来没有给过我加班费。”
物业公司对此连呼冤枉:“我们单位的工作时间与那些坐班的肯定不一样,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企业有权自行调整工作时间的,保安的情况并不属于加班。”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到劳动部门备案,并经过劳动部门审批。而法院发现,这家物业公司并没有这个手续。法院最后认定,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应为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余某加班费。
原告:厨师
结果:败诉
理由:职业存在特殊性
“我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到法院去当然能要到加班费。”李某打劳动争议官司之前自信满满,可判决结果却给他上了一课。
2005年,李某来到碑亭巷上一家小饭店做厨师,干了一年多,因为觉得太忙,他辞去了工作。之后他找到饭店老板说,按照饭店的规定,他每天早上10点就到单位,一直到晚上9点到10点左右才能下班,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了8小时,他要求单位补偿他的加班工资。遭到拒绝后,李某拿起了法律武器。
“我们饭店的确是规定上午10点上班,但是你一般要到中午11点以后才开始有事做吧?到了下午2点左右,你就开始闲下来了吧?然后你要到傍晚吃饭的时候才开始忙吧?这么看来,你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了吗?”坐在被告席上,饭店老板一连串的问题让李某一时语塞。
法院审理后发现,李某职业存在特殊性,其情形属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他每天在饭店时间超过8小时,但是除中午和晚上的就餐高峰时段之外,他可以自行休息。结合他的月薪已经达到了4500元,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加班费请求。
原告:售货员
结果:胜诉
理由:单位没考勤记录
费小姐曾经在一家小超市担任售货员的工作。她在法庭上说,她被辞退的原因是,她吃不消每天11个小时的工作。
“根本不存在工作11个小时的说法,我们从来都是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超市老板在法庭上矢口否认费小姐的说法。
可当法庭要求被告提供考勤记录时,被告却拿不出来了。老板无辜地说他只是小本生意,从来不搞什么考勤,“大家心里知道就行了”。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考勤记录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也就是说,员工到底工作多久,单位应当出示考勤记录来证明,倘若单位没有实行考勤制度,员工索要加班费时,企业将面临不利的境地。
最后法院认定由于超市无法举证费小姐的考勤记录,其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1个小时,于是判决超市给付加班费。
■法官建议
多学点劳动法
物业保安、餐厅服务员、厨师、超市售货员……由于服务行业的特点所决定,这些职业的工作时间往往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定时工作制。由于不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服务性单位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制度缺失,一旦员工的维权意识增强,加班费的问题马上就暴露了出来。
“很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都没有到劳动部门备案过,有的甚至连这个规定都从未听说。不少单位觉得自己‘庙’小,没有必要搞考勤记录。”法官说,“不管是员工还是单位,加强对劳动法的了解都刻不容缓。”
通讯员 玄民 实习生 李嘉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