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7年版本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1月1日正式启用,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面前,购房人该如何签订合同?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政策法规科对这一合同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解析,快报近期就解读部分予以连续刊登。
[核心条文]
甲方已领取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 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称为 。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 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注解]
第一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开发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证载内容。开发企业享有合法的开发用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购房人最终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商品房物权的渊源。
第二款为单选加填空式,内容为商品房项目名称。南京市地名管理实行地名核准制,只有经地名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地名方能作为法定地名使用。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开发企业通常会在地名核准前为商品房项目选取项目推广名称,故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存在两种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填写。
第三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同一商品房项目可能领取多个预售许可证,所以本款填写的预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当包括本合同所预售的商品房。
快报记者 尹晓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