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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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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屡遭强暴精神失常 报案1年未立案
今日安报
  一个浑身发抖的少女

  1月22日19时许,坐在记者面前的燕子(化名)和表妹历历(化名)一样在发抖。看得出,她们既害怕,又有顾虑。

  之前,燕子曾经发给记者一封电子邮件,诉说了表妹从12岁起,就受到本村村民全某强暴的经历。并且,此事直到2006年2月才案发。

  10多分钟后,消除了顾虑的燕子才时断时续地描述了表妹的遭遇。

  “2006年3月,久未见面的原阳县的姨妈突然打来电话,说准备让小学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的表妹历历(生于1990年4月12日)到我这里住一段时间。我很高兴,因为在我的记忆里,表妹是伶俐的、乖巧的。”

  燕子结婚后,由于日子艰辛,就带着孩子来到郑州打工,开了一间小店。但是日子一直很紧巴。

  “随后,表妹在表弟的陪同下来到了郑州。当时表妹神情木呆,记忆中的那个聪明活泼的小表妹不复存在了。我心里好是纳闷。

  “当晚,我睡得正香,忽然听到隔壁房间传来了尖叫声。我赶紧跑到隔壁,只见小表妹正坐在床上瑟瑟发抖,嘴里喊着‘我怕、我怕……’把她安慰睡着后,我想,这也许是她到了一个新地方,不适应的缘故吧,当时也就没有在意。

  “可是几天过去了,她天天晚上都这样。而且,她白天总是怕见人,不愿意到人多的地方去,尤其是看见穿警服的就跑、就哭。我终于感觉到情况不对。

  “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姨妈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小表妹在12岁时,就被本村村民全某强暴。直至2006年2月,这期间,她又被全某多次强奸。由于表妹实在没有办法在老家待了,姨妈才决定把表妹送到郑州躲避。”

  5次不堪回首的“灾难”

  在表姐的一再鼓励下,小历历终于开了口,把早在2002年就发生了的一幕幕不堪回首的往事道了出来———

  历历所在的村子是原阳县官厂乡某村。

  “2002年,我刚刚上小学三年级。一天,我和全某的女儿在全某家玩耍。在我准备回家时,全某把我叫到他的屋里。我刚刚进去,全某就将房门闩上了。我当时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他抱上床强奸了。

  “当时,下身的剧痛让我哭了起来,他就哄我,还给了我30元钱,说:‘回家不要对你妈说。’当时我下身流了很多血,也不敢对父母说。

  “谁知,没有多久,一次在我放学的路上,他又把我拉住,我说:‘你想干什么?再拉我就叫人了。’他说:‘你喊吧,喊了你以后就找不到婆家了。’他再次强奸了我。

  “后来,全某的妻子薛某又想诱骗我到她家,我不去,她就找我妈妈说:‘婶,让历历帮我擀饺子皮吧。’我妈就非让我去。没有办法,我就到了她家。全某闩了门,薛某脱我的上衣,全某脱我的裤子,我又一次被强奸了。

  “2004年6月23日晚,薛某叫我妈打牌。因为天比较热,我说我去平房上凉快了,当我在他家平房上迷迷糊糊睡着时,我感觉有人脱我衣服。我惊叫了一声,嘴就被捂住了。因为下边屋里有人打牌,我心里害怕,就不敢反抗。这样,他就对我再次进行强奸。由于疼痛,我忍不住叫了起来。我妈妈听我在叫,应声来找,发现我正在被全某强奸。因为下面打牌人多,等打牌的人走后,我妈才去找全某。因为怕影响我以后生活,当晚,我妈叫全某写了保证书。之后,我妈把我转到韩董庄乡府庄私立学校上学。

  “谁知,全某在我家拆盖新房的时候,趁我妈忙,又一次强奸了我。当时是2006年2月16日晚,我叔家的楠楠(化名)叫我到她家去玩,我在她家玩了一会儿,不到9时我就往家走。快到家时,全某出现在我的面前。我要喊人,他就捂我的嘴,强行将我拉到他家里。在他老婆薛某的帮助下,全某脱了我的衣服,再次强奸了我。

  “这次,我回家就告诉了我妈。我妈就报了案。当晚,我们在官厂派出所录了口供,办案的警察叫魏书涛,是个副所长。后来,全某的母亲来到我家,提出想私了,还让村支书和全某他叔来说情。现在,半年多已经过去了,全某还没有被抓住……”

  在整个诉说的过程中,小历历一直依偎着她的表姐。眼泪,也在诉说的过程中流了出来。她两颊泛红,短发齐耳,是个挺漂亮的小姑娘,只是缺了在她这个年龄的小姑娘应有的灵气和活泼。说到最后,她干脆把整个上身都埋在了表姐的怀里。

  一张关键的“保证书”

  应该说,没有这份有全某签名的“保证书”,这个事件很难印证———因为,时间跨度已有4年,而且,遭到性侵犯的直接物证(比如施暴者的精斑)都未保存。但对一个12岁的孩子来说,也无法苛求其保留这些证据。

  “保证书”内容全文如下———

  “我以后保证不在(再)和历历(原为真名,现隐去———记者注,下同)来往。以后,历历婚姻方面出了差错,我保证完全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我破坏了历历的青春,所以我要负责。全某(原为真名,现隐去———记者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该条同时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了解,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就有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的情节。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滨认为,上述有关证人的证言,应该说对这起事件描述得比较详细和直接了,再加上有这个“保证书”,虽然不能必然得出这起强奸幼女案的发生,但是它至少可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的依据,进而予以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记者实地调查求证真相

  1月25日,记者来到了原阳县官厂乡进行调查。

  历历所在的村子位于黄河滩地,看起来并不十分富裕。

  孙福林是2006年2月23日晚参加双方准备“私了”的见证者之一。

  1月25日15时许,孙福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2006年2月16日晚,历历在俺家玩,走时她说害怕,俺还叫俺家的楠楠送她一会。

  “到了10时许,历历她妈打来电话说,历历从俺家出来后,被全某拉回他家给强奸了。我赶到历历家,见全某和他老婆都在这里,在向历历她妈求情。当时历历妈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时,我就在现场,后来全某跑掉了。

  “2月23日晚,全某他妈和他叔,还有村干部小民、小正都在历历家。我和同村的发旺到时,全某他妈正在地上跪着,想和历历妈私了。小民和小正说,干脆让全某拿3万块钱算了。但是后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为历历妈说,全某不是这一次了,一定得告他。”

  当晚也在现场见证“调解”过程的孙发旺由于在外做工,一时赶不回来,记者电话采访了他。他的说法和孙福林的说法基本一致———历历被全某强奸了。他称,当晚是派出所副所长魏书涛等3人出的警。

  强奸事实是否真的成立?当日16时许,在全某家,记者见到了被历历诉称帮助全某强奸她的全的妻子薛某。她先对历历的母亲大加斥责,说这一切都是历历妈在“设套”,历历和全某之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他们两个自愿的。

  报案近一年至今未立案

  在原阳县公安局官厂派出所,记者见到了当时的办案民警、该所副所长魏书涛。听明来意,魏副所长说:“没有县公安局的批准,我没法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赶往原阳县公安局。该局副局长吴长城介绍情况说,目前还没有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该案正由该局刑侦二中队主办。就在1月20日,他还和刑侦大队长、治安科长一块接待了历历母亲的上访。他们已经对历历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目前结果还没有出来。

  从2006年2月16日报案至今,时间将近一年。

  针对这起案件一直没有立案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刘英旭科长。

  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小女孩的家属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案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今日安报》供稿

  河南原阳县一17岁女孩于2002年遭到同村已婚男子强奸。之后,该女孩共遭受其蹂躏5次,由健康活泼变得有些精神失常。

  当女孩的母亲报案后,村干部出面协调让该男子出3万元钱私了。更让人不解的是,其母亲在报案近一年后,当地公安部门竟然一直未对此事立案。

  为弄清真相,记者近日前往原阳县官厂乡,对此事进行了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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