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开市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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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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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能搪塞了事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答记者问
王晓峰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办法》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请问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如何执行该原则?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问: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及出现媒体传闻时,上市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强调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传闻的关注义务。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询,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并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办法》还明确了媒体出现传闻或证券价格出现异动时股东和实际义务人的书面报告义务,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快报记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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