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 签了一年的挂靠协议,结果4个月后车主就酿下交通事故,刚收了1.2万元挂靠费的秦春生不得不对12万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6月28日深夜,溧水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主毛军在住院两天后身亡。7月2日,交管部门作出认定,毛军在该事故中不负责任。事后,毛军家属索赔共计32万元,其中20万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剩下的赔偿却怎么也要不到。毛军的父亲毛福根遂将肇事驾驶员裘强和挂靠业主秦春生一起告上法院,索要剩下的12万元。“我跟他是4个月前才签的挂靠协议,约定每月交1000元,我只收了他1.2万元挂靠费。”秦春生认为车主是裘强,自己的货运部只是挂靠单位。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中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应该由裘强赔偿,但是秦春生作为挂靠单位,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裘强赔偿12万元,秦春生则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收了1.2万挂靠费
被索12万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