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入院收治的条件: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情况决定收治医院;出现严重自伤、自杀……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
根据规定,一个普通公民到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并接受住院治疗,要经过三个主要步骤:当事人或其亲友及司法机关提请收治、普通医院或精神病医院检测观察3到6个月、精神病医院收治。
但在2006年8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何恬说,部分精神病医院为了盈利,见了病人就收,“以填满空床位为目的”。何恬认为,专门的精神卫生法需要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