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清算办法前年已执行
“国税总局的这次通知是1994年老政策的一个延续,并不是一个新东西。”江苏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这次通知是完善一些清算的条件,更加方便清算。按照国税总局的规定,这次的清算项目面更为广泛,比如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等项目都可以清算。
记者了解到,江苏地税局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一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规定“预征税率按照普通住宅1%-1.5%,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别墅等按2%-3%征收”,这些都是按销售金额来预征的。而江苏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开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不缴要按税法规定处罚
“已经制定了办法,这次江苏不需要再出台什么细则了。”江苏地税局分管土地增值税的处室负责人解释说,从2月1日起,将对开发商原先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多退少补”。统一按照国家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来核定征收,“如果开发商不及时缴纳欠税的话,将按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江苏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记者查询到一张“江苏地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情况图”,图表显示2005年江苏共征收22.7亿多土地增值税,2004年不到13亿元,而2003年及之前的年份都在5亿元之内。业内人士认为,这与江苏2005年出台清算办法使土地增值税大幅提高也不无关联。
南京大学房地产信息研究中心葛扬博士分析说,不管怎么说,政府明确对土地增值税从“预征变为清算”,意味着今后征收力度将加大,而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必然会加到开发成本中去的,这种成本的“传导效应”也肯定会影响到房价。快报记者 尹晓波
国税总局规定从明天(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将从“预征”变为“清算”,向开发商开始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不过昨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江苏其实早就已经制定了清算办法,用不着再出台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