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版: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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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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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没有定语
钟定兰
  [新闻背景]

  “旗袍是特殊商品,概不退货。”在新街口某大商场,一知名中装品牌的营业员再三声明。律师认为,“这应该算是被逼出来的霸王条款”。

  (1月30日《现代快报》)

  

  钟定兰:自己有损失了就搬出个规定来,到底是商家利益重要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重要?这个问题应该不难回答吧。

  中国消费者协会评选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包括“买商品、赠礼品,奖品、礼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不予退换”这项条款。无疑,“旗袍概不退货”,只是商家单方面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鲁迅说过:“有缺点的战士仍是战士,再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那么,被逼出来的“霸王条款”即使加上了一个定语,终究还是“霸王条款”。

  

  高家庄:的确,现在有不少“精明”的消费者,但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场却未必“精明”。旗袍既不是量身定制的服装,也非不允许退货的特殊商品,蛮横地用这个“霸王条款”限制“精明”的消费者,既不符合消法的规定,又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能称得上是“精明”呢?

  商场与其用“霸王条款”打击“精明”的消费者,还不如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及时抓住商机,开展旗袍租赁业务。有众多“精明”的消费者支持你,还怕自己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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