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2国道陕西省咸阳段,经常能看到执法人员以“招手停”的方式收费。1月23日,一辆车号为新B20382的货车行驶到咸阳市长武县洪家乡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拦下,车主交了50元罚款后被放行。
一些过往司机告诉记者,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运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这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有的司机一上路就带一沓50元钞票准备挨罚,如不按“潜规则”主动交罚款,就会被重罚。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被称为“行政议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因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时,往往也讨价还价,而执法人员也乐于接受。
江西一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行政收费额低于法定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收钱、收到钱,获得更多的部门经济利益。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起行政复议制度,被称为“民告官”的“第二通道”。从执行情况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行政处罚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偏少。
抚州市临川区法制办张志强说,这种反差并不说明行政执法水平大幅提高,恰恰证明“行政议价”广泛存在。行政相对人宁愿直接与行政主体“议价”,从而获得一个可承受的结果,而不愿等到不利局面出现后再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
专家指出,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靠行政机关来执行,且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如果不全面、正确、严格执行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河南、陕西一些干部认为,国家近年来出台多项措施,规范行政执法,但“行政议价”却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目的“利益化”等通病。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一度达13个,行政执法人员1000多名,多头执法,职能交叉,乱罚款现象突出。2006年起,南昌市清理集中了行政处罚权,才缓解了这一现象。
河南省周口市副市长范明说,执法目的“利益化”是“行政议价”难禁的另一个原因。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靠罚款和收费“自费行政”,罚得越多,收得越多,返还得越多,陷入“执法养人、养人执法”的怪圈。“新华视点”记者 林嵬 张军(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行政议价”:潜规则挑战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