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政府在大规模的常规拆迁中,遇到了一个给他们制造麻烦的人,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最终在他面前败下阵来———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政府组织强制性拆房违法。此案也开创了全国先河。
这个给当地政府制造麻烦的人叫朱利峰,是余姚农民,今年40岁。
政府组织几百人强拆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西石山南路,他家两侧如今还残留着被政府强拆后留下的废墟。朱利峰家是1995年建的二层楼,约376平方米。朱利峰一家三口和母亲陈雅仙一起居住。1997年夏,母亲陈雅仙患了直肠癌,巨大的医疗费用一下掏空了朱家家底。“为了给母亲治病,我们就利用自己家房屋前后的一点口粮田建了200平方米的平房,用来出租挣些钱补贴家用。”朱利峰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
朱利峰所建的6间房出租开店外,还将自家一楼3间房作为门店经营,并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1999年11月,余姚市城建委认定朱利峰自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做出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我们以为政府已经处罚过了,房子也就合法了。”朱利峰说。
2005年夏事情发生了变化。这一年,余姚市政府规划建设兰墅大桥和兰墅公园,决定大范围征用土地,朱利峰家被列入拆迁范围。朱利峰却难以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我们是商住用房,政府却按农村住房的标准来补偿。”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对朱利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利峰自建的200平方米房子是违法建筑,责令在8月5日前拆除。
一周后,余姚市政府组织数百人来到朱利峰家门前,用铲车将朱利峰家搭建的6间房推平。
省国土厅查处非法征地
2005年8月10日,朱利峰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8月2日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
政府组织强拆违法
2006年4月,朱利峰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2005年8月9日余姚市政府对他家平房的强拆行为违法。余姚市政府却称,《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为合法。
同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朱利峰败诉。朱利峰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006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余姚市政府强拆违法。
“法院压力很大”
此案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称这是“里程碑式”的判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本案中,政府的两点行为颇引人关注:第一,政府无权组织强拆违章建筑,政府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却强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注意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的判决也令余姚市政府十分尴尬。余姚市政府法制科负责人说:“法院的判决我们无话可说,但如何执行?房子已拆了,恢复原状不可能,我们也没有头绪。”
1月18日,朱利峰告诉记者,他正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浙江省高院撤销余姚市规划局在2005年8月2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浙江余姚强拆农民自建房案被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