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江苏两会特别报道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大会目前已收到委员提案270件
· “门前三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 不要做房奴 没钱的时候租房住
· 公用事业涨价提案“现场”办复
· 和省长“面对面”建议公交优先
· 酒后驾车害人不浅,建议立法重罚
· 公务员 打高尔夫 潇洒中有腐败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1 月 26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酒后驾车害人不浅,建议立法重罚
常毅
  [现象]

  节前“酒后驾车”大增

  在两三天前的晚上,记者随同交警五大队民警前往江东北路查处酒后驾车,短短一个多小时,近10辆汽车的驾驶员被查出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详见昨日快报B5版)

  记者从省公安厅安全处事故科了解到,2006年酒后驾车的违法率上升到几近2005年的3倍。“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极易引得事故高发!”南京交警三大队副大队长赵志荣告诉记者,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前后,酒后和醉酒驾车的情况尤为严重。目前,每天都能查到8起左右的酒后或者醉酒驾车人员,其中醉酒人员占到10%的比例。

  [因素]

  “宽容式”处罚导致事故频发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公共安全。” 景亮委员一直关注酒后驾车现象,他认为,虽然酒后驾车“撞死人”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驾车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却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已接近“间接故意杀人”。

  据了解,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景亮表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

  增设地方规定予以重罚

  据介绍,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较为严厉,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酒后驾车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应该重罚。”景亮建议,江苏省可否在国家规定的处罚上增设一些地方性的处罚条例,以加大处罚力度?如所有酒后驾车均强制参加3天的交规学习班,交纳500元(酒后驾车)———1000元(酒醉驾车)学费,扣留车辆一个月(酒后驾车)———三个月(酒醉驾车),并付车辆停车管理费10元/天,一次性扣分6-10分等。

  景亮表示,自己不是法律专家,不知这些建议是否有违法理或有无可操作性,但出发点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遏制日益严重的酒后驾车肇事。

  [争议]

  能否扣车有争议

  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省交管部门。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南京交管部门处罚都相对较重,基本上都是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即: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交管部门表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而对于扣车问题,交管部门认为该提议目前还存在争议。“现实中的情况是,不少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员开的并不是他自己的车子,交警扣车显然侵害了车主的权利。”交管部门表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的真正的“主体”是驾驶员,跟车子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暂扣驾驶证、记分并对驾驶员作出拘留等措施。快报记者 田雪亭 常毅

  夜晚10点多,南京中山路上,“哐哐”几声巨响,四节护栏被一车撞得飞上人行道。交警赶到现场后,从驾驶座上拉下一名醉醺醺的男子。经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党员、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麻醉科主任景亮教授日前向政协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江苏省地方法规,从重处罚酒后驾车行为。

  政协委员“狠批”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害人不浅,建议立法重罚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