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上升为法律,目前,《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暂名)已经形成第一稿。”1月24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他们最新的研究进展。
“4年来,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尴尬。”一位主打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向记者描述了他所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越来越少;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医院宁愿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判案,法官也莫衷一是;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基本不被采用……
从不少患者、医院工作者以及法律界人士那里,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声音:我们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既寄予厚望又敬而远之。“没人爱”的尴尬境遇,让管理部门“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受卫生部委托,由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副会长潘学田任组长,组成了《关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课题组的任务就是“全面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
草案建议稿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争议的处置、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其中具体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对于病历的权利,以及患者如实告知、配合治疗和交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草案建议稿拟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将医疗过错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拟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上,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数额将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赔偿数额将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