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股市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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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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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售股细则亟待明确
刘玉凤
  本报昨日刊发的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超限售股一文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记者采访时了解到,由于对相关条款理解不透,少数上市公司高管甚至不知道自己每年能卖多少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条款中的“所持股份总数”,少数上市公司高管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期初持股总数,另一种理解是出售前持股总数。此外,上市公司高管不仅存在售股行为,同时还存在买股行为。比如某高管第一年抛售所持股份总数的25%后,然后又买入了部分股票,那么第二年是按照卖完股票后所持股份的25%计算可抛售量,还是加上后续买入量的股票总数计算可抛售量。而对于每年的概念,少数上市公司高管也有不同的理解,是12个月,还是一个会计年度,这些都需要相关明确高管售股细则的出台。快报记者 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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