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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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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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新规,好耶?坏耶?
我们率先恭请读者谈谈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田雪亭
 在南京,究竟该如何合法养犬?对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即将有明确的答案。日前,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最新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挂在了法制办网站(http://njzffz.gov.cn)上,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据悉,该条例草案的听证会也将在2月6日举行。

  在专门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快报今起开通热线96060,征求市民意见,快报将通过有关途径,将市民的意见递交立法部门。

  养犬区域进行细分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主城和新市区范围内的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社会福利院,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免疫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在禁养区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解读:现在实施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只规定了限养区,没有划分这么细,如此细化有利于加强管理。

  按照区域植入芯片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加强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管理,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将当场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并给犬只设置电子身份标识,建立电子档案。公安部门建立的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包括养犬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登记、强制免疫的时间;《养犬登记证》的变更、补发、注销情况等内容。

  解读:与目前正在实施的管理办法相比,这一管理方法借助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高科技手段,可有效处罚违规行为。

  收容犬只可以领养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被收容的犬只。犬只留检所的犬只,可以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认领、领养。此外,重点管理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要向公安部门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六十日内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解读:这一规定回答了当前对于警方收容流浪犬无主犬后市民的疑问。有人弃犬,自然也有人会收留犬只。

  读者对此草案有何意见或建议,欢迎致电96060反映。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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