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的不合理现象,终于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从而使个人房贷律师费回归公平。
(1月24日《新京报》)
“房贷律师费”究竟是啥玩意?老实说,我是在看了这则新闻之后才清楚的。原来,它是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但律师费却要消费者来支付,这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
我本人在买房时也被迫交了这么一笔莫名其妙的费用。要命的是,我交了律师费,却连律师长什么样都不知道。一个从来没有露过面的律师,又凭什么对我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现在我明白了,原来,所有这一切,不过是一个收钱的借口。对此,银行其实比谁都清楚,蒙在鼓里的只是消费者。
资料显示,仅2003年,北京个人房贷总额就超过了400亿元。如按各商业银行律师费收取率相当于购房款千分之三来计算,当年北京就有约1亿元的律师见证费由消费者承担。放眼各省市,又该是怎样一个天文数字?那么,这样一个坑人的霸王条款,又是怎样在银行界大行其道的?新闻告诉我们,它源自8年前从中国香港房产市场引进的“律师见证”制度,然而在香港,这笔律师费是由银行和买房人共同承担的。“桔生淮北则为枳”,它被引入内地之后,不单是交费人被改变,其本来的作用也被扭曲,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尴尬和悲哀。
(济通 山西 职员)
“房贷律师费”
盘剥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