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高管售股系列报道之一
2006年以来股市的持续走强,令不少上市公司高管抨然心动,纷纷套现手中的筹码,有的高管甚至无视《公司法》的规定,肆意超限售股。
新《公司法》的实施赋予了高管任期内卖股的权利,但是对数量有明确限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却毫无顾忌,随意抛售手中的股票。
根据上交所提供的资料,2006年8月28日至2007年1月17日,共有5家公司的4名董事、3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限卖股的行为,其中1名董事、2名监事甚至一次性卖出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其余高管抛售量占所持股份的比重在25.4%至49%之间。另外,还有5家公司的5名董事、1名监事和1名高级管理人员选择了上限售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1名董事、1名监事2006年下半年先后买入公司股票各3000股,但是在6个月之内,他们就将股票悉数卖出。
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某公司董事、监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证券法》,按照规定,其卖股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公司高管在一年之内频繁卖股,第一次卖了所持股份的25%,一个多月后又卖了剩余股份的25%。虽然每次卖股量均没有超过25%的上限,但是其一年之内的累计抛售量已经超过了上限。
快报记者 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