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偷
也要看有无“合同”
临近年关,小偷们的活动开始猖獗起来。昨天,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律师就接到了两个车辆失窃的市民打来的电话。
张先生是个老股民,前几天他在中华门附近的证券营业厅炒股结束后,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电池不翼而飞。经过一番查看,他确信电池被偷了。他问律师说:“我把车停放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现在电池被偷,证券公司是不是该承担责任?”
鲁民认为,虽然证券公司给出了指定停放区域,但是并没有向张先生收费,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张先生很难让其承担责任。
一位大学生也将电话打进热线询问说,他的自行车停放在校园里时被偷了,学校配备保安,但是保安似乎不负责任,他可以向学校索赔吗?鲁民说,同样的道理,学校没有对车辆的保管义务,不该承担责任。
快报记者 马乐乐